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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客车侵权”对中国客车行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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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2009 18:45: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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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振清:“客车侵权”对中国客车行业的影响  
佘振清:“客车侵权第一案”对中国客车行业的影响
“客车侵权第一案”对中国客车行业作者:佘振清(交通部客车协会首席分析师)


在雪灾、地震的影响下,2008年客车行业充满了坎坷,进入2009年,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客

车行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困难,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的一纸外观

侵权判决书,预示着客车行业将会更加坎坷。

2006年,德国尼欧普兰汽车有限公司开始状告中大集团生产的A9系列客车外观侵权,号称“客车

侵权第一案”,历时三年,终于在2009年1月14日由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决为胜诉,被告的赔偿金额

高达2000万元人民币(客车行业是微利行业,2000万相当于几十家中小客车企业一年的利润总额之

和)。对于这一判决,我们有4点疑问:

1、图片能否作为界定客车外观侵权的依据?

外观侵权在法律界是一大难题,判定外观设计侵权的基本原则是相同或相似,“相同”很好理解

,但“相似”则难以把握,10%是“相似”还是90%是“相似”,目前在法律条文上还没有明确规

定。据有关解释,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是:如果在与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产品上使

用了相同或者相似的外观设计,即被认为是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犯该外观设

计专利权的行为。根据这一解释,判定外观侵权最基本的前提是产品。北京一中院组织各方当事

人对被告产品进行了现场勘测,但是仅与原告提供的图片进行了对比(并未与原告的产品进行对比

),结论是有0782处不同之处(在判决书上有长达5页的详细描述)。众所周知,对图片进行技术处理

是十分容易的,这种用现场勘测结果与图片进行对比的方式值得商榷,其结果能否作为界定客车

外观侵权的依据需要打问号。

2、什么是“视觉效果的显著影响”?

根据北京一中院判决书的描述,“二者在示廓灯、雨刷、车灯、车牌安装部、后窗边框、安全门

位置、发动机罩进气孔、空调设备位置等设计上存在一定差异,但是这些差异均属于局部细微差

异,对于客车产品整体外观的视觉效果不会产生显著的影响”。这一段描述中,有两个比较模糊

的概念,一个是“局部细微差异”,另一个是“视觉效果的显著影响”。这两个概念都是无法量

化或因人而异的,比如车灯,就像人的眼睛一样,眼睛不同,尽管高矮胖瘦相近,但很难说两个

人长得像,既然车灯都不一样,外观效果自然有显著不同。

3、莫须有也能侵权吗?

卧铺客车是中国人发明的,是中国的国情车,在世界范围内除中国以外很少有人使用,到目前为

止,我们还从未看到过德国尼欧普兰的卧铺客车。卧铺客车与座位客车有非常显著的区别,由于

卧铺客车的铺位布置需要金属行架做支撑,即使是普通观察者,在10米的距离之内做出清晰的判

断不是难事。但是,在原告认定的侵权产品中却有两款卧铺客车,这是十分滑稽的,难道外观侵

权只认鼻子、眉毛(眼睛有显著差异),连男人和女人也不分吗?显然这是一种莫须有的指控。

4、国家汽车管理体制的权威性何在?

在中国的汽车管理体制中,发改委的公告管理(现转到工信部)、交通运输部的等级评定和国家知

识产权局的自主知识产权认定是汽车产品从生产到销售非常关键的几个环节。中大集团生产的A9

系列客车有公告、有等级也有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专利证书,从这个意义上来说,A9系列客车

是非常完整的客车产品,而且只在国内销售(A9客车从未出口到德国),符合国家汽车管理体制的

客车产品却被法院判定为侵权,而且不能在国内销售,A9系列客车之前所通过的所有国家汽车管

理程序岂非都是多余,国家汽车管理体制的权威性何在?

当前,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客车行业面临两大困境,一是经营质量下降,二是市场需求萎

缩,大多数客车企业都面临生存的压力,居庙堂之高的法官们能忧其民吗?如果这一判决生效,

客车行业将会面临怎样的发展前景呢?我们认为至少有3个方面的负面影响:

一是,骨牌效应。

据了解,在中国的客车企业中,生产类似产品的并不止中大集团一家,南方有一家客车企业的相

似产品也获得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外观设计专利,如果在“客车侵权第一案”中德国尼欧普兰胜

诉,是否会乘胜打击其他中国客车企业,谁都无法料定,不仅会引起恐慌,而且会产生许多不稳

定因素,这与国家关注国计民生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政方针相违背。

另外,在此之前的汽车知识产权纠纷中,外方尚无胜绩,德国尼欧普兰的胜诉将会产生一定的连

锁反应,导致更多的类似案件爆发,甚至有可能成为其他侵权案件的判定标准。现阶段,我们的

汽车产业落后于发达国家是不争的事实,模仿和借鉴是所有发展中国家都会经历的发展阶段,一

切自主创新都不可能是空中楼阁,只有在经验积累的基础上才能实现从量变到质变的升华,如果

经验积累阶段受到干扰和限制,将在一定程度上扼杀汽车产业的进步。

将搅乱行业发展秩序。汽车知识产权纠纷除了在中外企业之间存在,国内企业之间也存在,如果

德国尼欧普兰胜诉,说明打官司是可以获利的,而且比企业经营获利可能更简单更有效,这样,

汽车企业之间将出现你打我、我打你的混战局面,有些企业将会乐此不疲,甚至有可能出现打官

司专业户。如果北京一中院的判决以牺牲汽车行业的发展秩序为代价,这个成本也太高了。

二是,将使客车企业自主创新的重心发生偏离。

当前,自主创新已经成为中国客车企业的主流趋势,是中国客车取得进步的基础,我们认为,中

国客车已经基本上跨过了模仿阶段(每年中国客车行业能够推出500-600个新车型,比整个欧洲加

起来还要多,仅仅依靠模仿是远远不够的)。这种进步来之不易,是30年改革开放的成果,凝聚了

几代中国客车人的汗水和心血。

在客车的基本属性中,安全性、可靠性、舒适性、节能、环保、耐用是目前客车企业的技术重点

,为了提高产品性能,提高自主创新的效率,大家纷纷通过建立博士后工作站、院士工作站来加

强基础研究,通过建立省级甚至国家级技术中心来提升技术平台,至于外观的新颖、漂亮虽然在

产品设计中也占据一定地位,但从客车企业的重视程度来看,其重要性远远低于对基本属性的重

视,也就是说,客车企业对基本属性的重视为“本”,而对外观的研究为“末”。但是,一旦“

客车侵权第一案”的一审判决生效,将会使客车企业自主创新的重心发生偏离,其负面的引导作

用是不可低估的。在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取得技术突破十分艰难的前提下,大家突然发现通过

申报外观专利能够获得意外的收获,而且比追求技术进步要容易得多,既然舍本逐末如此高效,

又何乐而不为呢?本末倒置是一种倒退,将会动摇客车产业的发展基础。

三是,将在国际市场上重创中国客车品牌。

近几年,客车出口的战略地位越来越重要,其主要特点体现在3个方面:

其一,客车出口是决定客车销量增减的关键因素。2007年,客车行业总销量平均增长15.7%,其中

11.1个百分点来自于出口;2008年,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客车出口同比下降了19.02%,客车行业的

整体销量也呈下降趋势。可见,客车出口已经成为行业成长的胜负手。

其二,在海外市场上中国客车品牌具有极强的整体性。目前参与出口的中国客车品牌多达30多个

,但由于单个客车品牌的影响力尚不是十分强大,因此,大家在海外市场上都叫“中国客车”,

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其三,对国外客车品牌产生了一定的压力。目前,中国客车的出口总量约占海外客车市场的10%,

这个10%是最能够体现中国客车行业发展和进步的10%,是从世界客车原有的市场格局中争来的一

席之地。给对手压力,必然会受到反击,“客车侵权第一案”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正是这种反击的

具体表现。

国外媒体常常将中国出口的汽车产品称为“偷来的汽车”,如果北京一中院的一审判决生效,正

好成为这些观点的论据,而且这个论据是我们自己给人家提供的,最有说服力,将在国际市场上

重创中国客车品牌,会带来无法估量的后果。

如上所述,“客车侵权第一案”尚存诸多疑点,加之所列事件乃陈年旧账,对中国客车行业的发

展和进步已没有积极意义,因此,我们认为有关方面应慎重决策,不能孤立地看待一个事件,要

从全局出发,充分考虑案件的背景和环境,考虑客车产业甚至是整个汽车产业的发展趋势



中国客车统计信息网首席分析师佘振清  
佘振清(交通部客车协会首席分析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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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4-2009 13:43:39 | 显示全部楼层
天下文章一大抄,就看你会抄不会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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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7-4-2009 16:59:20 | 显示全部楼层
客车吗!在中国已经被发展到和拉牲口的车一个档次了!什么样厂弄几个板金工就会敲壳子,买个底盘能扣上,就可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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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4-2009 22:05:4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条文可以有几种理解,可以钻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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