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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3094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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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9-2008 23:42: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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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标准修改采用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1年11月20日颁布的2001/85/EC指令《对除驾驶员座位外座位数超过8个的载客车辆的特殊规定》(英文版)。
本标准根据2001/85/EC指令重新起草。在附录E中列出了本标准章条编号与2001/85/EC指令章条编号的对照一览表。
根据我国国家标准的编写规定并考虑到我国国情,本标准在采用2001/85/EC指令时进行了一些修改,并在附录F中给出了这些技术性差异及其原因的一览表,以供参考。
为了便于使用,本标准还对2001/85/EC指令做了以下编辑性修改:
a)        “本指令”一词改为“本标准”;
b)        所有表均增加表题并予以编号;
c)        根据标准内容的要求,将附件Ⅲ中的图、表插入标准正文中相应的章条;
d)        增加我国标准的前言;
e)        为使表述更加清晰明确,将2001/85/EC指令附件Ⅰ中7.6.1出口数量和7.6.2出口位置合并改写成本标准4.7.1出口数量及位置。
本标准代替GB13094—1997《客车结构安全要求》。本次修订除修改采用2001/85/EC指令外,还采用了欧洲经济委员会法规ECE R36中2.22、5.52—5.55和5.12.3.1的规定。
本标准与GB13094—199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a)标准的范围按乘员数重新界定,与GB 18986—2003《轻型客车结构安全要求》的范围相衔接,并明确规定不含卧铺客车(1997年版第1章;本版第1章)。
b)增加了下列术语和定义:
——Ⅰ类、Ⅱ类、Ⅲ类客车(见 3.1);
——双引道门(见3.2);
——双窗或多窗(见3.4);
——撤离舱口(见3.5);
——驾驶区(见3.10);
——分隔舱(见3.11);
——整车运行状态质量(见3.12);
——动力控制乘客门(见3.13);
——自动控制乘客门(见3.14);
——起步阻止装置(见3.15);
——车组人员(见3.16);
——行动不便乘客(见3.17);
——轮椅使用者(见3.18);
——优先座位(3.19);
——可拆式座椅(见3.20);
——协助上车装置(见3.21);
——车身降低系统(见3.22);
——举升装置(见3.23);
——导板(见3.24);
——可携式导板(见3.25);
——为了便于对标准条款中多次出现的“前”、“后”、“向前”、“最前”、“向后”、“最后”的正确理解,特别加以明确规定(见3.26)。
c)对下列术语进行了修改:
——安全窗(1997版3.1;本版3.3);
——安全出口(1997版3.3;本版3.6);
——出口(1997版3.4;本版3.7);
——通道(1997版3.5;本版3.8);
——引道(1997版3.6;本版3.9)。
d)增加了为行动不便乘客提供方便设施的技术要求(见4.1.2、4.7.5.4、4.8.9.1.2、附录A);
e)Ⅱ类和Ⅲ类客车上部结构强度的要求及验证方法(见4.3及附录B);
f)        增加了车辆标识的规定(见4.4);
g)        增加了车辆稳定性的要求及验证方法(见4.5及附录C);
h)        增加了对应急开关的要求(见4.6.4);
i)        增加了对导线阻燃性的要求(见4.6.5.1);
j)        增加了每辆客车至少两个车门的规定(见4.7.1.1);
k)        修改了划分乘客门最少数量的车长范围(见1997版4.4.1.1;本版4.7.1.2);
l)        修改了出口最少数量的划分方式(见1997版4.4.1.2;本版4.7.1.4、4.7.1.5);
m)        修改了乘客门开设位置的规定(见1997版4.4.2.1;本版4.7.1.3);
n)        增加了双引道门、双窗或多窗分别计为两个车门、两个车窗的规定(见4.7.1.6);
o)        增加了对前围或后围安全出口的规定(见4.7.1.8);
p)        将对安全顶窗最少数量的规定修改为对撤离舱口(即安全顶窗和/或地板出口)最少数量的规定(见1997版4.4.1.3;本版4.7.1.9);
q)        增加了对驾驶区出口、驾驶员旁附加座椅的相关规定(见4.7.1.12—4.7.1.14);
r)        修改了出口的最小尺寸双引道门的最小宽度及安全窗、撤离舱口的洞口净面积(见1997版4.4.3.1;本版4.7.2);
s)        增加了对城市客车的乘客门在紧急情况下也能从车外打开的规定(见1997版4.4.4.3;本版4.7.3.1);
t)        修改/增加了对乘客门开启件位置的规定(见1997版4.4.4.3;本版4.7.3.2);
u)        修改/补充了动力控制乘客门防夹的具体要求,增加了关闭力的测量方法(见1997版4.4.5.3;本版4.7.4.7及附录D);
v)        增加了对自动控制乘客门的附加要求 (见4.7.5);
w)        修改了对车内布置和扶手的规定(见1997版4.5、4.7;本版4.8、4.12);
x)        增加了对铰接客车的铰接段及方向的保持、活动盖板、视觉娱乐方面的规定 (见4.10、4.11、4.15、4.16);
y)        删除了对各轴轴载质量最大限值和车辆通过性的要求(见1997版4.1.2、4.6);
z)        删除对车厢内人均清洁空气的定量要求(见1997版4.5.4.3;本版4.17)。
本标准x.x.x规定的内容,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个月后执行。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附录E、附录F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14)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3094-1991、GB 13094—1997。

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客车结构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22人的单层客车(不含卧铺客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589—2004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T 3730.2—1996  道路车辆 质量 词汇和代码 idt ISO1176:1990
GB/T 4780—2000  汽车车身术语
GB/T 12428  客车装载质量计算方法
GB 14166—1993  汽车安全带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T 17578—1998 客车上部结构强度的规定
GB 18296  汽车燃油箱安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T 19260—2003 低地板及低入口城市客车结构要求
GB/T 10001.1-2000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一部分 通用符号
JB/T 8139-1995 公路车辆用低压电缆(电线)
3 术语和定义
GB/T 3730.2—1996、GB18986—2003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22人的M2类和M3类车辆,分三类:
3.1.1
I类  Class I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22人,提供乘员站立面积,并且允许乘员自由走动。
3.1.2
Ⅱ类  ClassⅡ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22人,只允许乘员站立在通道和/或提供不超过相当于两个双人座椅的站立面积。
3.1.3
Ⅲ类  Class Ⅲ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22人,不允许乘员站立。
注:一种车辆可能归于一种以上的类别中,在这种情况下该车可以根据其所应用的每一类别而符合相应的条款。
3.2
双引道门 double door
可提供两个或相当于两个引道的车门。
3.3
安全窗 emergency window
仅在紧急情况下作为乘员出口的车窗,该车窗可以不装玻璃。
注:        有别于GB/T 4780-2000,5.54
3.4
双窗或多窗 double or multiple window
能被虚拟的垂线(或垂面)分为两个或多个部分,而每一部分均符合一个常规安全窗的尺寸和通过性要求的安全窗。
3.5
撤离舱口 escape hatch
仅在紧急情况下供乘客作为安全出口的车顶或地板上的开口,即安全顶窗或地板出口。
3.6
安全出口 emergency exit
指安全门、安全窗或撤离舱口。
注:        有别于GB/T 4780-2000,3.55
3.7
出口 exit
包括乘客门和安全出口。
3.8
通道 gangway
乘客从某个(排)座椅到其它(排)座椅、乘客门引道以及乘客站立区域的行走空间。它不包括:
a) 座椅前方300mm的空间,对位于轮罩上方的侧向座椅,该尺寸可减小到225mm;
b) 踏步上方的空间;
c) 仅仅到达某个(排)座椅或者相向布置的横排座椅的行走空间。
注:        有别于GB/T4780-2000中3.56
3.9
引道 access passage   
从乘客门向车内直到最上一级踏步的外边缘(通道的边缘)的延伸空间。当车门处无踏步时,引道为从乘客门向内300mm的空间(按4. 8.1.1—4.8.1.3)。
3.10
驾驶区  driver's compartment
除紧急情况外由驾驶员专用的空间,包括驾驶员座椅、转向盘、控制器、仪表及其它驾驶或操纵车辆必须的装置。
注:        有别于GB/T4780-2000中3.21
3.11
分隔舱 separate compartment
在车辆行驶时可由乘客或车组人员使用的车内某一空间,该空间与相邻的乘员区相互隔离,但允许有门相通。
3.12
整车运行状态质量 mass of the vehicle in running order
车辆在可运行状态下未载运乘客或装载货物时的质量,包括整车整备质量、驾驶员和车组人员(如设有车组人员座位)的质量(75 kg/人)。
3.13
动力控制乘客门 power-operated service door
用人力以外的能量驱动的乘客门,如果其开启和关闭不是自动的,则由驾驶员或车组人员远距离控制。
3.14
自动控制乘客门 automatically operated service door
驾驶员启动控制件后,由乘客开启并再自动关闭的动力控制/操纵乘客门。
3.15
起步阻止装置 starting prevention device
当车门未完全关闭时,防止车辆从静止状态被开动的自动装置。
3.16
车组人员 member of the crew
指副驾驶员和乘务员或导游。
3.17
    行动不便乘客  passenger with reduced mobility
乘坐公共交通有困难的人,如残疾人(包括感官和智力损伤的人、轮椅使用者)、肢体损伤者、身材矮小者、老人、孕妇和带小孩的乘客。
3.18
轮椅使用者  wheelchair user
因虚弱或残疾使用轮椅活动的人。
3.19
优先座位 priority seat
为行动不便乘客提供附加空间并有相应标记的座位。
3.20
可拆式座椅 demountable seat
能容易地从车上拆下的座椅。
3.21
协助上车装置 boarding device
便于轮椅使用者上车的装置,如举升装置、导板等。
3.22
    车身降低系统 kneeling system
能整个或部分地降低和举升车身(相对于正常运行位置)的系统。
3.23
举升装置 lift
带有可升高和降低的平台以供乘客在地面(或路沿/肩)和乘客区地板之间进出的装置或系统。
3.24
导板 ramp
在乘客区地板和地面(或路沿/肩)之间搭桥的装置。
3.25
可携式导板 portable ramp
可以从车辆结构上分开,并能被驾驶员或车组人员拆走的导板。
3.26
    “前”和“后”  ‘front’ and ‘rear’
按正常行驶方向的车辆的前或后,“向前”、“最前”、“向后”、“最后”等应作相应解释。
4 技术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除了另作规定,本标准中的测量应在车辆处于整车运行状态质量、停止在光滑的水平地面时进行。如装有车身降低系统,应设置于车辆行驶时的正常高度。
当本标准要求车内某一表面在整车运行状态质量时应水平或处于一定角度上时,对于采用机械悬架的车辆,只要车辆在制造商声明的装载条件下能够满足要求,则允许车辆在整车运行状态质量时该表面倾斜或超过所规定的坡度。如果车辆装有车身降低系统,则该系统不应处于工作状态。
4.1.2 如客车设有行动不便乘客和/或轮椅使用者的装置,也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4.2 轴荷分配和装载条件
4.2.1 轴荷分配
4.2.1.1 水平地面上静止车辆的轴荷分配取决于两个条件:
    a)空载:车辆处于3.12所定义的整车运行状态质量。
b)满载:空载加每个乘客座椅上质量Q、核定的站立乘客数N相应的质量NQ(均布在 S1区域)、均布于行李舱内的质量B(其值不小于LV)、均布于车顶行李架的质量Bx(其值不小于RVx)。
    其中,Q、N、S1、L、V、R、Vx的数值按GB/T 12428核定。
4.2.1.2 前轴载荷应不小于表1规定的百分比:
表1 前轴载荷占总质量的最小百分比          %
承载状态        I类        II类        III类
        单车        铰接车        单车        铰接车        单车        铰接车
空载        20        20        25        20        25        20
满载        25        20        25        20        25        20
4.2.2 装载条件
客车装载质量、允许乘客站立的区域及乘客数的确定按GB/T 12428的规定。
4.3 上部结构强度
4.3.1 Ⅱ类和Ⅲ类客车的上部结构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以确保乘客在翻车事故中具有GB/T 17578—1998中第3章所规定的生存空间,即:
4.3.1.1车身任何部分的位移都不允许侵入生存空间。
4.3.1.2 生存空间的任何部分都不允许突出至变形的车身结构外。
4.3.2 4.3.1的规定适用于客车上的所有结构零件、部件、板件以及所有凸出的刚性零件如行李架、通风装置等;不适用于车内的隔板、隔墙以及酒吧、厨房或卫生间等固定设施。
4.3.3 对于4.3.1的要求,按照本标准附录B进行验证。
4.4 车辆标识
4.4.1 应在车厢内前车门附近,以不小于15mm高的文字或图形和不小于25mm高的数字清晰标志出:
——座位数;
——最多站立乘客数(如设有乘客站立位置);
——可载轮椅数。
4.4.2 如果车辆的座位数、站立乘客的可用面积或可载轮椅数是可变的,4.4.1应按最多的座位数及相应的轮椅数和站立乘客数来标志。
4.4.3 应在驾驶区内驾驶员清楚可见的位置,以不小于10mm高的文字或图形和不小于12mm高的数字清晰标志出:当车辆载有最大数量的乘客和车组人员,并不超过最大设计装载质量或允许轴荷时,可运载的行李质量。行李质量应包括:
——行李舱内的行李质量B;
——车顶行李架的行李质量Bx(如设有车顶行李架)。
4.5 稳定性
4.5.1 车辆的稳定性是指车辆水平停放在平台上,向左右两边倾斜28°,而不会翻转。
4.5.2 进行车辆稳定性试验时,车辆应处于3.12定义的整车运行状态质量,并且有:
4.5.2.1 每个乘客座椅上载荷Q;如果车辆预定有站立乘客和一名站立的车组人员,对应的载荷Q和75kg应均布在相应的站立区,重心高度位于地板上方875mm;如车辆装有车顶行李架,应按照制造厂规定的质量装载,其值不小于RVx;行李舱内应无任何行李。
    其中,Q、R、Vx的数值按GB/T 12428核定。
4.5.2.2 如果车辆有可变的座椅数量、站立乘员数和设计运载一个或多个轮椅,涉及发生变化的乘客区,4.5.2.1中的载荷应是以下规定中的较大者:
a)        这个区域内乘客数的质量,包括任何可拆式座椅的质量;
b)        这个区域内站立乘客数的质量;
c)        这个区域内轮椅和其使用者质量,总质量250kg,重心高度在每个轮椅空间中心地板上500mm
d)        座位乘客、站立乘客和轮椅使用者的质量及在这些可能情况下的组合质量。
4.5.3 用来防止车辆滑动的挡块,其高度应不大于侧翻前轮胎平面(车辆在4.5.2规定的载荷下)和轮毂之间距离的2/3。
4.5.4 车辆侧翻试验时,正常情况下不接触的车辆部件不应接触,也不应损坏或移位。
4.5.5 可用计算的方法进行验证(计算方法见附录C),在4.5.1和4.5.2的条件下,车辆应不发生翻转,进行计算时应考虑下列参数:
a)        质量和尺寸
b)        重心高度
c)        弹簧刚度
d)        轮胎垂直刚度和横向刚度
e)        空气弹簧中空气压力的控制特性
f)        力矩中心的位置
g)        车身的抗扭强度
4.6 防火措施
4.6.1 发动机舱
4.6.1.1 发动机舱不应使用易燃的隔音、隔热材料,或易浸吸燃料、润滑油或其它易燃物而又无防渗透覆盖层的材料。
4.6.1.2 应采取合理布置发动机舱或设置泄油孔的预防措施,尽可能避免燃料、润滑油或其它易燃物积聚在发动机舱内。
4.6.1.3 发动机舱或其它热源(如缓速器或车内采暖装置,但不包括热水循环装置)与车辆其它部分之间应安装隔热材料。用于联接隔热材料的固定夹、垫圈等也应防火。
4.6.1.4 乘客区内加热装置的热表面应不能与乘客直接接触。
4.6.2 燃油箱
4.6.2.1 燃油箱应符合GB18296的规定,并设置内外压力平衡装置,如通气口、安全阀等。
4.6.2.2 燃油箱应固定牢靠,其安装位置应使其在车辆遭到前、后碰撞的事故中受到车身结构的保护。燃油箱的任何部位距车辆前端应不小于600mm,距车辆后端应不小于300mm。
4.6.2.3 燃油箱的任何部位均不应凸出于车身总宽。
4.6.2.4 燃油加注口应只能从车外使用。
4.6.2.5 燃油加注口与乘客门或安全门的距离,应不小于500mm(对汽油箱)或250mm(对柴油箱);其位置不应位于乘客区或驾驶区,也不应设在加油时燃油可能滴溅到发动机或排气系统的位置。
4.6.2.6 燃油不应从加注口盖或从油箱压力平衡装置流出(即使油箱完全翻过来),但允许有不超过30g/min的轻微滴漏。如车辆装用几个相互连接的油箱,试验时压力要对应于油箱最不利的位置。
4.6.2.7 如果燃油加注口位于车辆侧面,加注口盖关闭时,不应凸出于邻近的车身表面。
4.6.2.8 加注口盖应不能意外开启。
4.6.3 燃油供给系统
4.6.3.1 燃油供给系统不应设置在驾驶区或乘客区内。
4.6.3.2 燃油供给系统的油管和所有其它部件应布置合理,并可靠保护。
4.6.3.3 车身结构或动力总成的扭转、弯曲及振动,不应使供油管路处于非正常受力状态。
4.6.3.4 燃油供给系统的刚性零件与柔性管路组合时,应保证在车辆的各种使用工况下均不泄漏。
4.6.3.5 燃油供给系统的任何部位有燃油泄漏时,应能顺利地流向地面,不应滴落到排气系统或高压电器设备上。
4.6.4 应急开关
应设置一个应急开关以减少停车后的火灾危险。该应急开关应具有如下特点:
4.6.4.1 应设置在车内,驾驶员在其座椅上可立即操作的位置。
4.6.4.2 应标识清晰,采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避免误操作,将操作方法标示在紧邻应急开关处,例如“移开罩盖,扳下手柄!仅当车辆停稳后操作”。
4.6.4.3 启动应急开关,应能同时完成下列功能:
a)发动机迅速停止工作;
b)应保证汽车行驶记录仪的工作不被间断,并保证那些如果突然断电将会引起更大危险的装置(如车内应急照明、辅助加热器的冷却换气泵、集中控制的电子门锁等)仍正常工作。
c)接通车辆危险警告信号灯。
4.6.5 电气设备与导线
4.6.5.1 导线应能经受 JB/T8139-1995 规定的燃烧试验要求,并且绝缘良好,不允许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及导线应能耐受其环境温度和湿度,尤其能耐受发动机舱内的温度和各种污染物可能带来的损害。
4.6.5.2 除起动机、点火线圈(强制点火)、电热塞、发动机停机装置、充电线路和蓄电池地线以外,每个电气设备的供电线路都应有保险丝或断路器。但对于低耗电设备的供电线路,如额定电流总和不超过16A,可设置公共保险丝或公共断路器来保护。
4.6.5.3 导线应妥善防护,安全地固定在不会被划伤、磨损、腐蚀,并且不与油管、排气系统接触或承受过高温度的位置,除非提供专门的绝缘和保护(例如对控制排气阀的电磁线圈)。
4.6.5.4 当车内有电压超过100V(均方根值)的线路时,应在该线路的火线上装设能将该线路与主电源断开的手动断路开关,以便能将这些线路从主电源上断开,但不能断开车外强制照明的供电线路。该开关应位于车内驾驶员容易接近的位置。本规定不适用于高压点火线路或车上设备单元的内部电路。
4.6.6 蓄电池
4.6.6.1 所有蓄电池应安装牢固且易于接近。
4.6.6.2 蓄电池箱应与乘客区、驾驶区隔开,并与外界通风。
4.6.6.3 蓄电池接线柱应无短路危险。
4.6.7 灭火器与急救箱
4.6.7.1 应提供安装一个或多个灭火器的、不小于1.5x107 mm3的空间,其中一个靠近驾驶员座椅。
4.6.7.2 Ⅱ类、Ⅲ类客车应提供安装一个或多个急救箱的、不小于7x106 mm3的空间,其最小尺寸应不小于80mm。
4.6.7.3 灭火器和急救箱的安装位置应标识清晰,在紧急情况易于取用。
4.6.8 材料
在排气系统或其它明显的热源周围100 mm 内不允许有可燃材料,除非将其有效屏蔽。
4.7 出口
4.7.1 出口数量及位置
4.7.1.1 每辆客车至少应有两个车门,且两个车门分开设置,通过其面积中心的横向垂直面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乘客区总长的40%。若两车门之一是双引道门,则此距离应在相距最远的两个车门之间测量。
4.7.1.2 乘客门的最少数量见表2。
表2 乘客门的最少数量
客车类型        Ⅰ类        Ⅱ类、Ⅲ类
车长(m)        ≤9        >9~13.7        >13.7        ≤12        >12
乘客门最少数量        1        2        3        1        2

4.7.1.3 乘客门应位于车辆右侧,其中至少应有一个乘客门在车辆的前半部。但对只在沿道路中央车道设置的公共汽车专用道上运营使用的公共汽车,由于公交站台位置的原因需在车身左侧上下乘客时,允许在车身左侧开设乘客门,而车身右侧则不允许再设乘客门。允许在客车的后围设置一个车门(非乘客门),但允许轮椅乘客使用。
4.7.1.4 出口的最少数量
为满足紧急情况下的乘员撤离和车外救助,每个分隔舱(不含卫生间或烹调间)的出口最少数量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每个分隔舱出口的最少数量
每个分隔舱内的乘员数量        出口的最少数量
1~8        2
9~16        3
17~30        4
31~45        5
46~60        6
61~75        7
76~90        8
91~110        9
111~130        10
>130        11
不论撤离舱口数量有多少,只能计为一个安全出口。

4.7.1.5 装有动力控制系统的乘客门一般不计入出口数量,除非紧急情况下启动4.7.4.1 所规定的应急控制器后,这些乘客门能很容易地用手打开。
4.7.1.6 双引道门应计为两个车门,双窗或多窗应计为两个安全窗。
4.7.1.7 客车左右两侧的出口数量应基本相同,同一侧面的出口之间应沿车辆长度方向留有适当的空间。
4.7.1.8 至少应有一个安全出口位于客车的前围或后围。对于I类客车和后围相对于乘客区永久性封闭的Ⅱ类和Ⅲ类客车,也可通过设置撤离舱口来满足此要求。
4.7.1.9 Ⅱ类和Ⅲ类客车应设撤离舱口,其最少数量见表4。
表4 Ⅱ类和Ⅲ类客车撤离舱口的最少数量
乘客数量        撤离舱口数量
≯50        1
>50        2

4.7.1.10 若设有一个撤离舱口,应位于车辆中间1/3范围内;若设有两个撤离舱口,二者相邻两边之间距离(平行于车辆纵轴线测量)至少2m。
4.7.1.11 铰接客车的每个刚性段按单车来确定其出口的最少数量和位置(4.7.1.8的规定除外)。
4.7.1.12 若驾驶区没有符合4.8.5.2所述条件之一的通道进入乘客区,则视为一个分隔舱,并应符合:
4.7.1.12.1 驾驶区应有不在同一侧围上的两个出口。当出口之一是车窗时,应符合4.7.2和4.7.7对安全窗的规定。
4.7.1.12.2 如果驾驶区在左右侧围均有车门,则允许驾驶员近旁有1~2个附加的乘员座椅。若驾驶员座椅、转向盘、发动机罩、变速杆和手制动控制件等不构成太大的障碍,则驾驶员门应视为这些座位上乘员的安全门,为这些附加乘员提供的车门应视为驾驶员的安全门。如果驾驶区与乘客区之间设有符合4.7.2中安全门尺寸的门或过道,则允许最多五个附加座椅安装在与驾驶员临近的区域内,这些附加座椅及其座椅空间应符合本标准的所有要求。
4.7.1.12.3 在4.7.1.12.2中所述的车门不应计入4.7.1.1要求的乘客门数量,也不必满足4.7.2—4.7.6、4.8.1、4.8.2和4.8.7的要求。
4.7.1.13 若驾驶员座椅及其邻近的任何座椅可以通过符合4.8.5.2所述条件之一的通道与主乘客区相通,则不要求驾驶区有外部出口。如果驾驶区设有驾驶员门或其它出口(无论几个),则可以计为主乘客区的一个出口,但需满足:
——        使用这种出口时不需要从转向盘和驾驶员座椅之间挤过去;
——        满足4.7.2对安全门的尺寸要求。
4.7.1.14 在4.7.1.13情况下,允许在驾驶员座椅和乘客区之间有一道门或隔离设施(该设施在紧急情况下能被驾驶员迅速排除),但此驾驶员门不应计为乘客的出口。
4.7.2 出口最小尺寸
各种出口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出口的最小尺寸
车辆类别        Ⅰ类        Ⅱ、Ⅲ类        备  注
乘客门        净高  mm         1800         1650         
         净宽  mm        单引道门: 650
双引道门:1200        在扶手处测量时,该尺寸可减少100 mm
安全门        净高  mm        1250       
        净宽  mm        550       
安全窗        面积  mm2        4.0×105        在此面积可内接一个500mm×700 mm 长方形;
对于车辆后围上安全窗,也可以内接一个高350mm、宽1550mm、四角曲率半径不超过250mm的长方形。
撤离舱口        舱口净面积  mm2        4×105        在此面积内可内接一个500mm×700mm长方形

4.7.3 乘客门技术要求
4.7.3.1 在紧急情况下,当车辆静止时,乘客门应能很容易地从车内和车外打开;即使从车外锁住车门时,车门仍能从车内打开。
4.7.3.2 乘客门的车外开启件距地高度应在1000~1500mm,且距该门不大于500mm;车内开启件应距其下方地板(或踏步)的上表面1000~1500mm,且距该门不大于500mm。本规定不适用于位于驾驶员所在区域的控制件。
4.7.3.3 采用铰链或转轴的单扇手控乘客门,当车辆向前移动、打开的车门碰到静止物体时应趋于关闭。
4.7.3.4 若手控乘客门装用的是弹簧锁,则应是双级型的。
4.7.3.5 在乘客门内侧不应有任何机构在车门关闭时遮盖内踏步,但并不排除车门操纵机构和安装在车门内侧的其它装置在车门关闭时侵入踏步凹入部分,但侵入部分不应形成乘客可能站立的附加地板,此机构和设备对乘客不应产生危险。
4.7.3.6 驾驶员在座位上应能观察到每扇非自动操纵乘客门内外附近的乘客情况,如果不能直接观察到,则应安装光学的或其它的装置。
4.7.3.7 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乘客门向车内开启时,其结构应保证开启运动不致伤害乘客。必要时,应装有适当的保护装置。
4.7.3.8 若乘客门与卫生间或其它内舱门相邻,此乘客门应能防止误操作。此要求不适用于车速超过5km/h 时能自动锁住的乘客门。
4.7.4 动力控制乘客门的附加技术要求
4.7.4.1 在紧急情况下,当车辆静止时,每扇动力控制乘客门无论是否有动力供应,应能通过车门应急控制器从车内打开,当车门未锁住时,也能从车外打开。车门应急控制器应:
a) 在操纵时优先于启闭车门的其它所有控制;
b) 车内控制件应安装在车门上或距车门不大于300mm、从第一级踏步向上不小于1600mm的高度处;
c) 临近车门的乘客容易看见并清楚识别;如果控制件附加于正常的车门开启装置,则应清楚标示为紧急情况下使用;
d) 能由站车门前的人操纵;
e) 直接打开车门,或者使车门能用手很容易地打开;
f) 可以由易于被移开或打破(以便操纵应急控制器)的装置来保护。操纵应急控制器或移开应急控制器上的保护盖都应通过声响和视觉信号显示给驾驶员;
g) 当驾驶员操纵的车门不符合4.7.4.7.2 要求时,应满足: 操纵应急控制器打开车门后使车门处于正常开启位置,在驾驶员未操纵关门控制件前,车门不再关闭。
4.7.4.2 若动力控制乘客门不满足4.7.4.1的要求,则不能计入4.7.1.4所规定的出口数量,此时应保证主乘客区最少出口数量中至少有一个是车门。
4.7.4.3 可提供一种装置,驾驶员在其座位上操纵,使外部应急控制器不起作用,以便从外部锁住乘客门。在发动机启动或车速达到20km/h前,外部应急控制器应自动再起作用。同时,其作用的解除不应自动发生,除非驾驶员再次操作。
4.7.4.4 每扇驾驶员操纵的乘客门,驾驶员应能在其座位上用控制件操纵,控制件(不包括用脚操纵的控制件)应标识清晰并明显区别于其它标识。
4.7.4.5 每扇动力控制乘客门应能启动一个视觉警示灯,驾驶员在正常驾驶位置及任何照明环境下,均应能明显看到此灯,以提醒车门没有完全关闭。此警示灯应在车门的刚性结构完全打开位置和距完全关闭位置30mm处之间给出信号。多个车门可以共用一个警示灯。但不符合4.7.4.7.1要求的前乘客门可以不装这种警示灯。
4.7.4.6 供驾驶员启闭动力控制乘客门的控制件,应能使驾驶员在关门或开门过程的任何时候使车门反向运动。
4.7.4.7 每扇动力控制乘客门的结构和控制系统应使乘客在关门时,不被车门伤害或夹住。
4.7.4.7.1 除前乘客门外,若达到下列两项要求,则满足本规定:
4.7.4.7.1.1 在附录D所述任一测量点,车门关闭时的夹持力不得超过150N,否则车门应自动再完全打开(自动控制乘客门除外),并保持打开位置直至操纵关门控制。测试方法见附录D ,峰值力可短时间高于150N,但不得超过300N。重新开启系统可用断面高60mm、宽30mm,圆角半径5mm的试棒检查。
4.7.4.7.1.2 当车门夹住乘客的手腕或手指时:
a)车门自动重新开启至完全打开(自动控制乘客门除外)并保持打开直到操纵关闭控制,或者
b)乘客手腕和手指能容易地抽出门缝而无伤害。此要求可用手或试棒(见4.7.4.7.1.1)检查,将试棒的厚度在300mm长度上由30mm逐渐减小到5mm,且不应抛光处理或加润滑油,如果门夹住试棒,应能轻易地抽出,或者
c)车门保持在允许试棒在高60mm、宽20mm、圆角半径5mm的截面处自由通过的位置,此位置与车门完全关闭位置相差不大于30 mm。
4.7.4.7.2 对前乘客门,若达到下列要求之一,也满足本规定:
a) 满足4.7.4.7.1的要求;或
b) 装用软密封条,但不应太软,以确保当车门关在4.7.4.7.1.1所述的试棒上时,车门的刚性结构不能达到完全关闭位置。
4.7.4.8 当动力控制乘客门只依靠动力的持续供应保持关闭时,应有视觉警示装置通知驾驶员车门动力供应的任何故障。
4.7.4.9 若装有起步阻止装置,该装置仅在车速低于5km/h 时启用,当车速高于此值时不起作用。
4.7.4.10 如车辆未装起步阻止装置,当任何动力控制乘客门未完全关闭时车辆起步,应启动对驾驶员的声响警示;对符合4.7.4.7.1.2 c)要求的乘客门,该声响警示装置应在车速超过5km/h 时起作用。
4.7.5 自动控制乘客门的附加技术要求
4.7.5.1 开门控制件的启用
a)除4.7.4.1 所规定的车门应急控制器外,每扇自动控制乘客门的开门控制件应只能由驾驶员在其座位上启用和解除。
b)开门控制件的启用和解除可以用一个开关直接控制;也可以间接控制,例如打开和关闭前乘客门。
c)驾驶员对开门控制件的启用应有车内显示,从车外打开车门时,也应有车外显示,显示器(如光显按钮、光显信号)应在相应的车门上或车门附近。
d)当用开关直接启用时,系统的功能状况应清晰地显示给驾驶员,例如通过开关的位置、显示器灯或光显开关。开关应予特别标志,并不得与其它控制件混淆布置。
4.7.5.2 自动控制乘客门的开启
4.7.5.2.1 驾驶员启用开门控制件以后,乘客可按以下方式打开车门:
a)从车内,例如,按下按钮或通过一个光栅;
b)从车外(标明只用作出口的车门除外),例如,可按光显按钮、光显信号下面的按钮或者标有相应说明的类似装置。
4.7.5.2.2 在4.7.5.2.1 a) 提及的按下按钮和4.8.9.1 所述的与驾驶员的联络,可以发出一个贮存信号,并在驾驶员启用开门控制件之后打开车门。
4.7.5.3 自动控制乘客门的关闭
a) 自动控制乘客门开启后,经过一个时间间隔应再自动关闭,若乘客在此期间(或更精确地:在此时间间隔中)进出车门,安全装置(即踏步接触器、光栅或单向阀等)应确保有足够的关门顺延时间。
b)  车门正在关闭时如有乘客进出,则关闭过程应自动中止,车门应返回开启位置,返回动作是由4.7.5.3.a) 所述的安全装置之一或其它装置启动的。
c)  已经依照4.7.5.3 a)自动关闭的乘客门,应能再被乘客按4.7.5.2打开,除非驾驶员解除了开门控制件的启用。
   d) 自动控制乘客门开门控制件的启用被驾驶员解除后,开启的车门应按4.7.5.3 a)和4.7.5.3 b)关闭。
4.7.5.4 标明特殊用途的乘客门(如:为行动不便乘客专用等)自动关闭过程的延迟
a)  驾驶员应能操纵一个特定控制件来延迟自动关门过程,乘客也能直接按一个特定按钮来延迟自动关门过程。
b)  自动关闭过程的延迟应显示(例如,通过可见指示器)给驾驶员。
c)  驾驶员应能随时恢复自动关门过程。
d)  随后车门的关闭应符合4.7.5.3的要求。
4.7.6 安全门技术要求
4.7.6.1 当车辆停止时,安全门应能从车内和车外方便地打开。如果始终能用正常的开启装置从车内打开,则允许从车外将门锁住。
4.7.6.2 安全门在使用时不应是动力控制的型式,除非启动4.7.4.1所述的应急控制器后车门打开并保持在正常开启位置,直到驾驶员再次操纵关门控制;安全门也不应是滑动式。
4.7.6.3 安全门的车外开启装置距地高度应在1000~1800mm,且距该门不大于500mm;车内开启装置应距其下方地板(或踏步)的上表面1000~1500mm,且距该门不大于500mm。本规定不适用于位于驾驶区内的控制件。
4.7.6.4 车辆侧面的铰接式安全门应铰接于前端并向外开启。安全门打开后应保证:
——保持至少100°的开启角度(允许采用限位带、链条或其它约束装置);或者
——引道的测试量具能自由通过该门至车外。
4.7.6.5 若安全门位于卫生间或其它内舱门的附近,应能防止误操作。此要求对车速超过5km/h时能自动锁住的安全门不适用。
4.7.6.6 所有安全门都应提供声响装置,在安全门未完全关闭时提醒驾驶员。该警示装置应由门的锁止装置(例如,门闩或把手)的运动、而不是门本身的运动来启动的。
4.7.7 安全窗技术要求
4.7.7.1 铰接式或弹射式安全窗应向外开启。弹射的型式不应是操作时整个从车辆上分离。弹射式安全窗应有效地防止误操作。
4.7.7.2 安全窗应易于从车内和车外迅速打开;或者采用易击碎的安全玻璃(而不是夹层玻璃或塑料),并在每扇安全窗的邻近处提供一个设备,以备车内的人方便地用来击碎安全窗。
4.7.7.3 能从车外锁住的安全窗,应在结构上保证总能从车内打开。
4.7.7.4 水平铰接于上端的安全窗,应有一个适当的机构保持其充分开启。铰接式安全窗的开启不应阻碍进出车辆过道的畅通。
4.7.7.5 车辆侧面安全窗的下边缘距其下方地板平面(不算任何局部改变,如车轮或传动装置等引起的局部变形)的高度应不大于1200mm,对铰接式或推拉式安全窗应不小于650mm,对采用易击碎的安全玻璃的安全窗应不小于500mm。若铰接式或推拉式安全窗洞口距地板650mm高度处有防护装置以防乘客坠落车外,则允许其底边距地板最小高度为500mm,但防护装置上方的洞口面积应不小于对安全窗规定的最小尺寸。
4.7.7.6 驾驶员不能从其座位处清楚看见的铰接式安全窗,应安装声响报警装置,当安全窗未完全关闭时提醒驾驶员。该警示装置应由窗锁(并非窗子本身)的运动来启动。
4.7.8 撤离舱口技术要求
4.7.8.1 撤离舱口的开启不应阻碍进出车辆过道的畅通。
4.7.8.2 安全顶窗应是弹射式、铰接式或采用易击碎的安全玻璃;地板出口应是铰接式或弹射式,并装有声响报警装置,当其未完全关闭时提醒驾驶员。该警示装置应由地板出口的锁止装置(而不是地板出口本身)的运动来启动。地板出口应防止无意操作,此要求对车速超过5km/h时能自动锁住的地板出口不适用。
4.7.8.3 撤离舱口的弹射型式不应是操作时整个从车辆上分离,并不应对其他路人构成危险。弹射式撤离舱口应有效地防止误操作。弹射式地板出口应只能弹向乘客舱。
4.7.8.4 铰接式撤离舱口应铰接于朝向车辆前或后的一端,并应开启至少100°。铰接式地板出口应折向乘客舱。
4.7.8.5 撤离舱口应易于从车内、车外打开或移开。如果保证始终能用正常的开启或移开机构从车内
打开或移开,则允许锁住撤离舱口。对易于击碎的安全顶窗,应在其邻近处提供一个设备,以备车内的人方便地用来击碎安全顶窗。
4.7.9 伸缩式踏步的技术要求
如装有伸缩式踏步,应符合下列要求:
4.7.9.1 伸缩式踏步应与相应的乘客门或安全门同步工作。
4.7.9.2 当车门关闭时,伸缩式踏步不应凸出邻近车身表面10 mm。
4.7.9.3 当车门开启时,伸缩式踏步应处于伸出位置,其面积应符合4.8.7的要求。
4.7.9.4 对动力操纵的伸缩式踏步,处于伸出位置时,车辆应不能靠自身动力起步;对手动控制踏步,当踏步未完全收起时,应有声响指示器警示驾驶员。
4.7.9.5 动力操纵踏步在车辆行驶时应不能伸出。若伸缩式踏步的操纵装置失效,踏步应缩回并保持在收起位置。操纵装置失效或踏步损坏时,不应妨碍相应车门的工作。
4.7.9.6 当一名乘客站在动力操纵的伸缩式踏步上,相应的车门应不能关闭,可用15kg的重块放在踏步中心来检查。此要求不适用于在驾驶员直接视野内的任何车门。
4.7.9.7 伸缩式踏步的运动不应造成乘客或车外候车人的身体伤害。
4.7.9.8 伸缩式踏步的外角采用半径不小于5mm的圆角过渡,其上下边缘采用半径不小于2.5mm的圆角过渡。
4.7.9.9 乘客门打开时,伸缩式踏步应可靠地保持在伸出位置,用136kg的重块放在单引道门踏步中心或272kg的重块放在双引道门的踏步中心,踏步任何点的变形量不应超过10mm。
4.7.10 标志
4.7.10.1 每个安全出口处应在车内和车外标示“安全出口”或国际通用符号。
4.7.10.2 乘客门和所有安全出口的应急控制器应在车内外用典型符号或清晰字样标示。
4.7.10.3 在出口的每个应急控制器处或附近,应有关于操作方法的清晰说明。
4.8 车内布置
4.8.1 乘客门引道
4.8.1.1 从乘客门向车内的延伸空间应允许垂直平板1(见图1 a和表6)自由通过。垂直平板1在起始位置时,靠近车辆内侧的板面应切于车门开口的最外边缘,移动时应保持与乘客的出入方向垂直。
4.8.1.2 可以用垂直平板2(见图1 b)来替代垂直平板1。
单位为毫米

注:顶部宽度可由550mm减为400mm,其过渡斜面与水平面夹角不应超过30°。
图1 乘客门引道图示1
表6 垂直平板1 的上板高度A                             单位为毫米
车辆类别        Ⅰ类        Ⅱ类        Ⅲ类
A 值        1100        950        850

4.8.1.3 当垂直平板1 (或2)的中心线从起始位置移过300 mm,将平板底部接触踏步表面并保持在此位置。
4.8.1.4 用来检查通道空间的圆柱体(见图4和表7)从通道开始沿乘客离开车辆的运动方向移动,直到其中心线达到最上一级踏步外边缘所在的垂直平面或上圆柱接触垂直平板1 (或2)(以先出现为准),并保持在此位置(见图2)。

图2 乘客门引道图示2
4.8.1.5 在上述位置的圆柱体同4.8.1.3所述位置的垂直平板1 (或2)之间应允许垂直平板3自由通过(见图2)。垂直平板3的形状和尺寸与4.8.5.1所述的圆柱体相同,其中间断面厚度不大于20mm。垂直平板3从与圆柱体相切的位置移动到其外侧板面与垂直平板1(或2)接触,其底部触及由踏步外边缘形成的平面,移动方向与乘客出入乘客门的方向一致。
4.8.1.6 上述测量装置自由通过的净空间,不应包括前向或后向座椅未压缩座垫前300mm、或安装在轮罩上的座椅前225mm范围内,高度从地板至座垫最高点的空间。
4.8.1.7 对折叠座椅,应在座椅打开位置时测量。
4.8.1.8 对车组人员专用的折叠座椅,若符合下列要求,则允许在其折叠位置测量:
a)在车上清楚地标示,此座椅只为车组人员使用;
b)座椅不使用时应能自动折叠,以便满足4.8.1.1 ~ 4.8.1.5 的要求;
c)无论该座椅处于使用位置或折叠状态,其任何部位均不得位于驾驶员座椅(处于最后位置时)座垫上表面中心与车外右后视镜中心连线所在的垂直平面的前方。
4.8.1.9 当车辆处于空载质量且降低系统不工作时,引道处地板的坡度不应超过5% 。
4.8.2 安全门引道
4.8.2.1 在通道和安全门之间的自由空间应允许叠加圆柱(见图3)自由通过。

单位为毫米

注:上圆柱直径可在顶部减为400mm,其过渡斜面与水平面夹角不超过30°。
图3 安全门引道测量装置
4.8.2.2 下圆柱体的底部应在上圆柱体的投影内,二者可以相对位移。
4.8.2.3 沿引道侧面设有折叠座椅时,叠加圆柱通过的自由空间应在该座椅打开位置时测量。如该座椅在不使用时能自动折叠,则允许在其折叠位置测量。
4.8.2.4 可用4.8.5.1规定的圆柱体(见图4)替代叠加圆柱。
4.8.3 安全窗的通过性
4.8.3.1 每个安全窗应能满足相应的测试量具从通道经安全窗移到车外的通过性。
4.8.3.2 测试量具的运动方向应与乘客从车辆撤出的方向一致,其正面(最大端面)应与运动方向保持垂直。
4.8.3.3 测试量具是尺寸为600mm×400mm、圆角半径200mm的薄板,但若安全窗在车辆后围,其尺寸可改为1400mm×350mm,圆角半径175mm。
4.8.4 撤离舱口的通过性
4.8.4.1 安全顶窗
4.8.4.1.1 除I类客车外,至少一个安全顶窗应满足如下可接近性:用侧面与下底面成20°角、高1600mm的正四棱台测量:保持棱台轴线垂直,当其上底面位于安全顶窗的开口区域内时,其下底面应能接触到座椅或相应的支撑件上。支撑件若能锁在其使用位置,则可以折叠或移动。
4.8.4.1.2 在车顶结构厚度大于150mm时,棱台的上底面应接触到顶窗开口处的车顶外表面高度。
4.8.4.2 地板出口
4.8.4.2.1 地板出口上方应有相当于通道高度(见图4)的净空间,并应满足测试量具(600 mm×400mm、圆角半径200mm的薄板)从地板上方1m的高度处畅通无阻地直接到达地面,通过时板面保持水平。
4.8.4.2.2 任何热源或运动部件距地板出口应不小于500mm。
4.8.5 通道
4.8.5.1 通道应允许测量装置(见图4及表7)自由通过。通过时若同站立乘客用的拉手或其它柔性物(如座椅安全带)接触,可将其移开。







单位为毫米

图4 通道测量装置

表7 通道测量装置尺寸                        单位为毫米
车辆类别        I类        II类        III类
下圆柱直径C        450        350        300
上圆柱直径B        550        550        450
上圆柱高度D        500a
总高度E        1900a
a 在下述位置后面的通道,上圆柱体的高度D可减少(测量装置总高度E也随之减少)100mm。
——后轴(多于一个后轴时,为最前面的后轴)中心线前1.5m的横向垂直平面。
——乘客门(多于一个乘客门时,为最后一个乘客门)的后边缘处的横向垂直平面。

4.8.5.2 对于前面无出口的座椅处的通道
a)        若是前向座椅,4.8.5.1 规定的通道测量装置至少应前移至与最前排座椅靠背最前点的横向垂直平面相切并保持在此位置。垂直平板4从与通道测量装置接触位置开始,板面向前,前移660mm(见图5 a) )。
b)若是侧向座椅,通道测量装置至少应前移至与最前面座椅中心的垂直平面相切(见图5 b) )。
c)若是后向座椅,通道测量装置至少应前移至与前排座椅的座垫前端的横向垂直平面相切(见图5 c) )。

单位为毫米
  
a)

b)

c)
图5 通道的前界限
4.8.5.3 对Ⅰ类客车,在下述位置后面的通道,通道测量装置的下圆柱体直径可由450mm减小到400mm。
——后轴中心线前1.5m处的横向垂直平面(多于一个后轴时,为最前面的后轴);
——最后面的乘客门后边缘处的横向垂直平面。
4.8.5.4 对III类客车,若通道一侧或两侧的座椅可横向移动,且站在通道上的人易于接近并操纵每个座椅的控制件使座椅(甚至在坐人时)返回(如可能,应自动回位)到通道最小宽度为300mm的位置,则通道测量装置的下圆柱体直径可减少到220mm。
4.8.5.5 在铰接客车上,4.8.5.1 规定的通道测量装置应能无阻碍地通过铰接段。铰接段的软盖蓬(包括折叠蓬)不允许突入通道。
4.8.5.6 通道内允许有台阶,台阶顶部的宽度应不小于通道宽度。
4.8.5.7 通道中不允许设置乘客使用的折叠座椅。
4.8.5.8 横向移动座椅不得侵占通道空间,满足 4.8.5.4规定的III类客车除外。
4.8.5.9 通道和引道表面应防滑。
4.8.6 通道坡度
当车辆处于空载质量且降低系统不工作时,通道坡度不应超过:
4.8.6.1 纵向坡度:
——        Ⅰ类、Ⅱ类客车: 8%;
——        Ⅰ类、Ⅱ类低地板客车,在第二轴和第三轴(如果有第三轴)的中心线旁总长度2m的通道: 12.5%;
—— III类客车:12.5%。
4.8.6.2 横向坡度(垂直于车辆对称轴线的平面上):5%。
4.8.7 踏步
4.8.7.1 乘客门、安全门及车内的供乘客用踏步的最大高度、最小高度(降低系统不工作)及最小深度见表8。
表8 踏步的最大高度、最小高度和最小深度                         单位为毫米
客车类型        Ⅰ类        Ⅱ类、Ⅲ类
位    置        乘客门        安全门        乘客门        安全门
第一级踏步        距地面最大高度Dmax        340(97版380)        700        380a、c(97版400)        700
        最小深度Amin        300
其它踏步        最大高度Emax        250 b        350
        最小高度Emin        120
最 小 深 度 Amin        200
注        1:对双引道门,每一半踏步应分别符合本规定。
注        2:每一级踏步的尺寸E不必相同(见图8)。
a 如采用机械悬架:其Dmax为430。
b 对最后轴之后的乘客门,其Emax为300。
c 至少一个乘客门的Dmax为380,其它乘客门的Dmax为400。

4.8.7.2 下凹的通道与座位区之间的过渡不应作为踏步,但通道表面与座位区地板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超过350mm。
4.8.7.3 踏步高度应在其宽度中央测量。此外,制造商应特别考虑行动不便乘客的进入,尤其考虑踏步高度的最小化。
4.8.7.4 第一级踏步距地面的高度应在车辆处于3.12所规定的整车运行状态质量停在水平地面上时测量,测量时轮胎配置和气压应符合制造厂对最大设计装载质量时的规定。
4.8.7.5 多于一级的踏步处,每级踏步可以延伸到相邻踏步的垂直投影区最多100mm,且下级踏步的投影应至少保留200 mm 深度的自由表面(见表8和图6)。所有踏步外边缘的设计应使乘客绊倒的危险最小且有明显的颜色标记。





单位为毫米

图6 乘客用踏步
4.8.7.6 踏步的尺寸应满足:在每级踏步上放置表9给出的对应矩形时,矩形超出踏步部分的面积不得大于5%。双引道门处的踏步,其每一半应分别满足此要求。
表9 测量踏步的矩形尺寸                       单位为毫米
踏步        矩形尺寸
面积        第一级踏步(mm)        400×300
        其它踏步(mm)        400×200
4.8.7.7 踏步应有防滑表面。
4.8.7.8 车辆空载停在光滑的水平面上,在其正常行驶条件(尤其是降低装置应未工作)下,踏步的最大坡度在任何方向均不应超过5%。
4.8.8 乘客座椅及乘坐空间
4.8.8.1 座垫高度
未压缩座垫距地板的高度I(从地板到座垫上表面的水平切面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400mm,不大于500mm,但在轮罩和发动舱处,此高度可减至不小于350mm(见图7)。
4.8.8.2 座椅空间
4.8.8.2.1 同向座椅:在座垫上表面最高点所处平面与地板上方620mm高度范围内水平测量,座椅靠背的前面与前排座椅靠背后面之间的距离H,应不小于表10规定的数值。
表10 同向座椅的座间距H                           单位为毫米
车辆类别        H值
I类        650
II类、III类        680




单位为毫米

图7 座椅空间
4.8.8.2.2 相向布置的横排座椅,通过座垫最高点所处平面测量,两相对座椅靠背的前表面之间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1300mm(97版为1200mm)。
4.8.8.2.3 所有数据均在通过(单人)座椅中心线的垂直平面内测量,且座垫和靠背都未被压陷。
4.8.8.2.4 测量时,靠背角度可调式座椅和可调驾驶座椅的靠背角度及座椅其它调整量应处于制造厂规定的正常使用位置。
4.8.8.2.5 测量时,安装在座椅背部的折叠桌应处于折叠位置。
4.8.8.2.6 对安装在轨道上或其它系统(允许操作者或使用者易于改变车辆内部布置)的座椅,应在制造厂在认证申请中规定的正常使用位置测量。
4.8.8.3 就座乘客的空间
4.8.8.3.1 每个乘客座椅前的最小净空间应按图8所示。前方另一座椅靠背或外形近似于倾斜靠背的隔板可以凸入此空间,若为乘客保留适当的脚部空间,则允许椅脚的局部凸入。
单位为毫米

图8 就坐乘客的空间
4.8.8.3.2 如设有3.19所定义的优先座位,应符合附录A中A.1.2的规定,其最小净空间应不小于图8所示最小净空间的110%。
4.8.8.4 座位上方的自由空间
4.8.8.4.1 每个座位均应有一垂直净空间,它是从未压陷座垫的最高点所处平面向上不小于900mm,以及从就座乘客搁脚的地板处向上不小于1350mm(见图9),对于轮罩处和后排座椅处,可减小为1250mm。
4.8.8.4.2 这个净空间应包括下述的全部水平区域:
a)横向区域:座位中心垂直平面两侧各200mm处的纵向垂直平面之间。
b)纵向区域:通过座椅靠背上部最后点的横向垂直平面和通过未压缩座垫前端向前280mm的横向垂直平面之间。测量在座位中心垂直平面进行。
4.8.8.4.3 该净空间可以不包括下列区域:
a)外侧座椅上方邻靠侧围的横截面为150mm高、100mm宽的矩形区域(见图10)。
b)外侧座椅上方邻靠侧围的横截面为一个倒置直角三角形的区域,三角形顶点位于地板上方650mm,底边宽100mm(见图9)。
c)外侧座椅的椅脚靠近侧围处,横截面积不超过2×104mm2(I类低地板客车3×104mm2)、最大宽度不超过100 mm(I类低地板客车150mm)的区域(见图10)。
4.8.8.4.4 该净空间应允许另一座椅靠背及其支撑件和附属装置(例如折叠桌)的凸入。
单位为毫米

图9 座位上方的自由空间          图10 外侧座椅空间的允许侵入
4.8.9 与驾驶员的联络
4.8.9.1 乘客与驾驶员的联络
4.8.9.1.1 装有自动控制乘客门的I类和II类客车上应提供使乘客能给驾驶员停车信号的设备。这些通讯设备的控制件应有颜色醒目的按钮,对于I类客车,距地板高度应不大于1200mm。控制件应均匀地分布在车内各处。控制件的操纵也应通过一个或多个光显信号显示给乘客,信号应显示 “客车停车” 等字样和/或一适当的象形图,并应持续显示直到乘客门打开。铰接客车的每个刚性段都应有这样的信号。
4.8.9.1.2 为行动不便乘客提供方便设施的客车,应按附录A中A.1.3的规定保证行动不便乘客与驾驶员的联络。
4.8.9.2 驾驶员与车组人员舱的联络
如设有与驾驶区或乘客区之间没有通路的车组人员舱,则应提供驾驶区和车组人员舱之间的联络手段。
4.8.10 热饮机和烹调设备
4.8.10.1 热饮机和烹调设备应有防护设施,在紧急制动或转向时,不致有热的食物或饮料洒到乘客身上。
4.8.10.2 在装有热饮机或烹调设备的客车上,全部乘客座椅都应有在车辆行驶中放置热食或热饮的适当装置。
4.8.11 内舱门
每扇通卫生间或其它内舱的门应符合下列要求:
4.8.11.1 内舱门如果在打开时会阻碍乘客在紧急情况下的撤离,则应能自动关闭,且不应安装任何保持其开启状态的装置。
4.8.11.2 内舱门打开时不应遮掩任何乘客门、安全出口、灭火器或急救箱的开启手柄、控制件或必要的标志。
4.8.11.3 应提供能在紧急情况下将门从舱外打开的方法。
4.8.11.4 应保证总能从里面打开,否则不能从外面锁住。
4.9 车内照明
4.9.1 车内照明应覆盖如下区域:
——        全部乘客区、车组人员舱、卫生间和铰接客车的铰接段;
——        所有踏步;
——        所有出口的引道和靠近乘客门的区域;
——        所有出口的内部标志和内部控制件;
——        所有存在障碍物之处。
4.9.2 至少应有两条内部照明线路,当一条线路出故障时将不影响另一条线路的照明。一条只用于进出口处常规照明的线路可作为其中之一。
4.9.3 应采取措施,保护驾驶员免受车内照明和反射光的影响。
4.10 铰接客车的铰接段
4.10.1 连接车辆各刚性段的铰接段应在结构上允许至少一个这样的旋转运动:绕至少一个水平轴线和至少一个垂直轴线的旋转。
4.10.2 铰接式客车在运行状态质量(空载质量)时,静止在水平面上,在刚性段地板与转动部位地板(或其代替部件)之间未遮盖的缝隙宽度不应超过:
——        10mm(当车辆所有车轮在同一平面时);
——        20mm(当邻近铰段的车轴的车轮停放面比其它车轴的车轮停放面高150mm时)。
4.10.3 刚性段地板与转动部位地板之间水平高度差(在铰接点测量),不应超过:
——        20mm(当车辆所有车轮在同一平面时);
——        30mm(当邻近铰段的车轴的车轮停放面比其它车轴的车轮停放面高150mm时)。
4.10.4 在铰接客车上应提供设施,避免乘客接触铰接段的以下部位:
——        不符合4.9.2要求的未遮盖地板缝隙处;
——        不能承载乘客质量的地板处;
——        围栏/板的运动对乘客构成危险之处。
4.11 铰接客车的方向保持
铰接客车直线运动时,各刚性部分的纵向中心平面应相同并组成一个无任何倾斜的连续平面。
4.12 扶手和把手
4.12.1 一般要求
4.12.1.1 扶手和把手应有足够的强度。
4.12.1.2 其设计和安装不应有伤害乘客的危险。
4.12.1.3 扶手和把手的截面应使乘客易于抓紧,每个扶手应有至少100mm的长度以容纳手部,截面尺寸不小于20mm,且不大于45mm,但车门和座椅上的扶手及II类、III类客车引道内的扶手,允许其最小尺寸为15mm,同时另一方向尺寸至少应25mm。扶手弯曲处应过渡圆滑,不应有急剧弯折。
4.12.1.4 扶手或把手与车身相邻部件或侧围的间隙不应小于40mm。但车门和座椅上的扶手及II类、III类客车引道内的扶手,最小间隙可以是35mm。
4.12.1.5 每个扶手、把手或立柱的表面应有涂对比色并防滑。
4.12.2 站立乘客的扶手和把手
4.12.2.1 对应于乘客站立区域的每个位置,应有足够数量的扶手或把手。如有吊带或吊环,可计为把手,但要用适当方法保持在其位置上。将图11所示测量装置(其活动臂可以自由地绕其垂直轴线转动)放置在乘客站立区域的每个位置,如果活动臂至少可以碰到两个扶手或把手,则满足此项要求。
4.12.2.2 在4.12.2.1中所要求的两个扶手或把手距地板高度应不小于800mm,不大于1900mm,且二者中至少有一个距地板高度应不大于1500mm。对于邻近车门的区域,如果车门或车门机构在打开位置时会妨碍扶手或把手的使用,则此处不要求1500mm的最大高度。
4.12.2.3 在与客车侧围或后围之间无座椅相隔的乘客站立区域,应设置平行于侧围或后围的水平扶手, 其高度在地板上方800mm至1500mm。

单位为毫米

图11 模拟站立乘客的测量装置
4.12.3 乘客门扶手和把手
4.12.3.1 车门开口的每侧都应安装扶手和/或把手,双引道门可安装中央立柱或扶手。
4.12.3.2 乘客门的扶手应为相邻地面上或每级踏步上的站立乘客提供抓握点,这些抓握点应处于地面或每级踏步上表面上方垂直高度700mm至1200mm之间;在水平方向上:
——为方便站在地面上的乘客,从第一级踏步的外边缘向内不超过400mm;
——为方便特殊踏步上的乘客,抓握点的位置向外不应超过该级踏步的外边缘,向内不应超过其外边缘600mm。
4.12.4 优先座椅的扶手
在 4.8.8.3.2所述的优先座位与乘客门之间位于地板平面上方800~900mm的高度处,应设置一个方便上下车的扶手。允许扶手出现间断以提供进入轮椅区和轮罩上座椅、引道或通道的过道,但其间断不应超过1050mm,而在间断处至少一侧应设垂直扶手。
4.13 踏步区的防护
在就座乘客可能会由于紧急刹车而摔向踏步区域,应设置防护装置或安全带,防护装置的最小高度为从乘客搁脚的地板向上800mm,并应从车身侧围向车内延伸至超出该座椅的纵向中心线至少100mm,或者延伸至最里面一级踏步的竖板(取两者之中的较小尺寸)。
4.14 行李架和乘员保护
如果设有车内行李架或行李舱, 应合理设计并采取防护措施,以避免在转向力或制动力(尤其在紧急刹车时)作用下,行李坠落伤害乘员。
4.15 活动盖板
车辆地板上如果设置活动盖板(不是作为安全舱口的地板出口),应安装紧固,需借助工具或钥匙方能移动或开启,提升或关闭装置凸出于地板平面以上不得超过8mm(若处于乘客不使用的位置,可不满足此项要求),突出的边缘应圆角过渡。
4.16 视觉娱乐
乘客视觉娱乐的形式例如电视监控器或录像应放在驾驶员在正常驾驶位置时的视野以外。应允许任何电视监控器或类似装置用作驾驶员控制或车辆导向装置的一部分,例如监控乘客门。
4.17 车厢内通风
如果车厢内不能进行自然通风,应装有强制通风装置。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为行动不便乘客提供方便设施车辆的附加技术要求
A.1 要求
A.1.1 踏步
踏步高度应符合表A.1的要求。
A.1 踏步高度
踏步位置        客车类型        踏步高度  (mm)
                第二阶段        第一阶段
至少一个乘客门从地面起
的一级踏步a)        I级        ≤250b)        ≤290
        II级、III级        ≤320        ≤340
引道和通道内        I级、II级、III级        ≤250
a)可以结合使用一种车身降低系统和/或踏步达到此要求;
b) 双开门(一个进口和一个出口)的I级车,从地面起的一级踏步高度≤270mm.
A.1.2 优先座位
A.1.2.1 优先座位的方向、位置和数量
提供给行动不便乘客使用的优先座椅应设计为前向或后向,并应位于靠近乘客门处;I级车的优先座位数不应少于4个,II级和III级车的优先座位数不应少于2个;从过道中折叠的座椅不应作为优先座。
A.1.2.2 优先座位尺寸、空间及其他
A.1.2.2.1 优先座位尺寸
通过座位位置中心的垂直平面测量优先座的宽度,每边应不小于220mm。地板平面至切于未压缩座垫前上表面的水平面之间的距离应在400mm~500mm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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