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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9项交通违法行为 机动车主莫触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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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10-2008 20:32: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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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0月1日起实施的《机动车登记规定》中新增了9项违反机动车登记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需要机动车所有人予以关注,不要触犯。

    这9项新增的交通违法行为是:

    ①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

    ②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

    ③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

    ④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⑤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规定时限(10日)办理变更登记;

    ⑥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规定时限(30日)办理转移登记;

    ⑦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规定时限(30日)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⑧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

    ⑨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以上9项中的前8项交通违法行为者,将被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对于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管部门将予以收缴,机动车登记相应撤销,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对涉嫌走私、盗抢的机动车,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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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10-2008 08:29: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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