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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初期的公司法律架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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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3-10-2009 18:56: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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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碰到创业者在创业初期提出的如下问题:在刚开始创业时,如何设计、安排公司的股权架构?股东人数较多的,如何确定各股东之间的持股比例?需要注意的要点是什么?  
  要解决上述问题的,首先要从中国公司法安排设计的公司治理结构谈起。中国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还是遵循了“三权分立”的立法思想。概括而言,重大事项决策权由股东会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策权由董事会决定,具体经营管理由管理层实施。  
   股东会是非常设性的机构,股东正常行使权利的方式是召开股东会,股东会的组织形式是“会”,即通过召开会议的方式,组织股东行使权利。这一点并不妨碍股东享有的“知情权”和“管理权”,股东知情权可以通过获得公司的账目、决议等文件获得;管理权的实现不是由股东以股东身份直接进行的,而是通过股东推选“董事”、董事会推选产生的高层管理人员进行的。通过股东→董事→高管这一层级式的选举和任命,由股东推选出其认可和信任的人选担任董事,如果是多名董事的,由董事组成董事会推选出其认可和信任的人选担任高管(如CFO、CEO、CTO、COO等)。本质上,股东实际上通过拥有的对董事的人事任免权和薪酬 决定权获得对公司运营的控制和监督,股东的义务是挑选、任命合适的董事。  
  董事会是常设的公司管理机构,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董事会的人数可以安排在3-13人之间,董事会的职责包括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公司需要股东会审议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等,由董事会的权限可知,董事会也是通过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人事任免权和薪酬决定权获得对公司运营的控制和监督,董事的首要义务是挑选、任命合适的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本质上和公司是一种聘用关系,公司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是通过内部的董事会这一机构来选拔和安排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权限将主要来自董事会的授权。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义务是主持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等。  
  监事会主要履行监督的义务,需要注意,监事进行监督的权利 可不是“空头支票”,公司法赋予了监事极大的权利,如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有权提出罢免的建议,有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等。监事是公司自身净化过程中的最后一道防火墙。监事拥有的权利实际上无愧于其“无冕之王”的称号,建议谨慎选拔懂财务、懂管理的人事担当。  
  当然,如果公司规模较小、股东人数较少的,可以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仅设立执行董事和一个监事。但其权利义务的安排可以等同于董事会和监事会。  
   通过以上介绍可知,公司治理结构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监事会的设置,通过它们之间权限的划分来进行公司的运作和管理,“资本的意志”就是通过对人员的任免来实现的。如果把公司比作一个虚拟的“人”(可以叫法人),股东会就好比人的头脑,是重大决策和行动的发源地;董事会就好比人的躯干,负责统筹的安排和指挥;高管层就好比四肢,是具体负责完成动作的实施器官。监事会就好比第三双眼睛,始终盯着躯干和四肢,看它们有没有听从大脑的指挥在勤勉尽责的工作。  
  一个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必须具备良好的自我运转和自我更新的能力,就好比是大脑在发号施令后,所有的躯干、四肢都能协调配合完成大脑的指令。甚至有些必须的行为,如对食物的消化,大脑在指挥口吃进后,内脏就自动完成了,无须大脑进行监督和具体管理。  
   说到这里,不能不提及“公司章程”这份至关重要的法律文件,在法律人的眼中,公司章程就是公司的宪法,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有关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权利义务的分配、公司治理结构的安排、公司运营管理体制的确定等等有关公司的重大事项,都是通过章程的约定确定的。而且,《公司法》赋予了公司股东充分的权利,可以充分协商确定公司章程中的内容。公司章程绝不能再是一份从注册代理公司领取的格式化、千篇一律的固化文件,而是一份公司成立的基石,体现了各股东共同协商的智慧成果。  
  例如,某公司为了督促各股东及时履行出资义务,特别在章程中规定“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期限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未出资部分不享有表决权和分红权”。例如,某公司为了体现对公司潜在风险的防范和控制,规定公司对外担保、经营模式的改变、商标的授权、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30%以上的资产处置都需要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执行,否则对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通过种种诸如此类的个性化安排,从源头 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控制运营过程中的决策风险。  
  就各股东之间的股权比例安排,我通常建议考虑三个原则,一个是公平和效率的原则,一个是控制原则,一个是简单原则。公司需要由志同道合、上下齐心的股东共同组建,因此需要充分考虑股东的要求,公平对待每一个股东。持股比例相同并不代表公平,公司决策需要适应市场瞬息万变的环境,需要具有一定的效率。公司发展过程中并不能够始终保持股东利益的一致性,因此需要一个强势的控股股东在出现矛盾时起到定海神针的作用。同时,为方便融资和治理,股东结构应尽可能简单。  
   贯彻以上原则必须关注两个“分数”,其一是二分之一(50%),其二是三分之二(66.7%)。为什么这两个数字如此重要呢?因为这两个数字的安排能够充分体现对公司的控制,充分实现公司治理的高效。如上所述,公司治理实际上是通过对合适人员的选任进行的,持有50%表决权比例的股东就有权决定董事会人选,相应的,间接决定了经营管理层的人选。控制了人选,就控制了公司。《公司法》中还规定,对于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变更 公司形式,必须经代表66.7%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试想,如果创业公司在吸引融资增加注册资本时,遭到某股东反对且其持有33.4%的股权,则融资计划无法正常进行。当然,股东之间利益的一致性不能够仅仅通过法律约束的条件来实现,最根本的是商业利益的安排。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8-10-2009 11: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有道理,看完之后觉得非常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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