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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换概念回避召回只会令企业失信于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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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1-2013 19:24: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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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末年初,汽车行业热点不断新闻频出,而最引人瞩目的莫过于自2013年1月1日起《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召回条例)正式施行。这一酝酿已久的规章制度最终上升为国务院管理条例以国家法律法规形式的出台,大大增强了其权威性与可执行性。

召回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明文规定,对于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隐瞒缺陷情况;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生产者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从新政的处罚力度看,倘若企业想逃避存有质量问题的汽车产品召回将可面临千万元以上的巨额罚金,相较此前的召回制度大大加强了对车企的震慑力与法律约束力。亦给了此前那些明知产品存在缺陷隐患,而故意隐瞒拒不召回心存侥幸的企业最为有力的法律封堵。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起源于1966年的美国,针对汽车保有量不断增长与交通事故频繁发生的情况,美国《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明确规定,汽车制造商在发现其产品由于设计或制造等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有可能带来安全或环保问题时,有义务公开汽车召回的相关信息,并必须将相关情况通报交通管理部门和用户,对汽车进行免费修理。自美国实施汽车召回制度以来,其国内汽车的质量及安全性都有了极大的改善,有效遏制了交通事故,推动了美国汽车工业的更大发展。上世纪70至90年代,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以及韩国等国家都纷纷制定专门的法律规定,执行产品召回制度。

同样是在汽车保有量与交通事故双增的背景下,2001年4月,国家质检总局成立课题组,研究在我国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2003年9月,国家质检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4年3月,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颁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并于2004年10月开始实施;2004年9月,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成立;2006年2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关于对M2和M3类车辆实施缺陷召回管理的公告(2006年第23号)》,从2006年8月起对M2、M3类车辆(9座以上客车)实施召回管理;2009年3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关于对N类和O类车辆实施召回管理的公告(2009年第24号)》,从2009年9月起将N类(载货汽车)、O类(挂车)车辆纳入召回管理范围。

但多年来,由于召回制度的处罚力度有限,以及市场监管与责任鉴定仍有待完善,对企业的震慑力不足,使国内车企鲜有主动召回案例,进口车企故意隐瞒拒不召回,甚至对相同缺陷产品采取国内、国外区别对待案例亦时有发生。

据统计,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4年10月1日实施截至2012年2月份,七年多时间里,我国共召回整车370多次、600多万辆。虽然中国已连续三年成为全球第一大市场,但总召回数仍远低于德国、美国等汽车发达国家。不少召回案例是在相关部门调查并掌握了充分证据后,厂商才被迫在中国实施召回。在一些全球召回案例中,一些外资车企更是堂而皇之地将中国市场排除在外,区别对待。而对于国内自主品牌车企,召回次数亦是寥寥可数。近三年国内本土品牌汽车在乘用车领域的召回数量仅为七例。2010年,中国汽车召回案例为95起,本土品牌乘用车企的案例仅为2起,分别是东南汽车召回部分菱悦,奇瑞汽车召回部分瑞麒X1。2011年,来自本土品牌乘用车企的案例仍为2起,分别是上海汽车召回部分MG和长城汽车召回部分炫丽、腾翼C30轿车。中国市场迫切需要一部较有力度与制度完善的汽车召回法规来对车企进行法律约束,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驾驶者生命安全。

近年随着我国汽车消费群体的日益庞大,汽车投诉纠纷的不断升高,汽车召回制度显得愈发重要,政府管理部门也愈发重视。而此次召回条例的“升级”,意味着可以彻底改变此前管而不严的行业秩序,能够更为有效的促进汽车生产商和进口商对产品安全性能的重视程度。对于仍处于弱势群体的消费者而言,如果仅依靠行业自律与道德规范将很难解决厂家与消费者双方的争议与纠纷。因此,必须要有严格的行业准责与健全的法律制度约束。以规范汽车经营行为、汽车维权行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保障市场公平有序健康发展。应该讲,汽车召回条例的施行,对于行业发展意义重大。

其实汽车召回数量的多少,与汽车质量的好坏并没有直接关系。汽车作为一个大宗消费产品,其可拥有上万个零部件,出现产品缺陷与技术瑕疵在所难免也很正常。企业敢于正视自身产品的缺陷勇于召回,反而是一种负责任的表现,不仅是对消费者生命安全的负责,也是对企业品牌形象的维护。如果刻意采取拖延或偷换概念的延长质保等不具诚信的方式敷衍了事,最终会失信于消费者更有损品牌形象。

因此,车企应及时转变观念,对产品的设计缺陷与隐患应及早发现并及时解决,而不可采取隐瞒、拖延或者私下解决的处理做法。有诚信的车企决不能因惧怕召回带来的巨大经济损失,而置产品安全性能于不顾,将驾驶者生命安全视为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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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4-2025 06:02:05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任何车企来说,始终履行消费者责任和诚信原则至关重要。偷换概念回避召回问题只会损害企业的信誉和消费者的权益。针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实施,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对于缺陷产品及时采取召回措施。对于违反法规的行为,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将依法严惩,维护消费者权益。岁末年初,汽车行业应以此为契机,加强自律,提高产品质量,赢得消费者信任,共同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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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4-2025 06:02:04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一名汽车工程师和汽车行业的专业人士,针对所述情况,我对汽车行业的召回制度深表支持。企业若偷换概念、回避召回,不仅会违反相关法规,而且将严重失信于消费者。对于违反召回条例的行为,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依法严惩,处以相应的罚款。同时,生产者、经营者应积极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缺陷调查,严格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并通报销售者。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消费者的权益,维护行业的公信力。我们期待各企业自觉遵守相关法规,共同为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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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4-2025 06:02:05 | 显示全部楼层
贵帖所提及的事项,是汽车行业与消费者密切关注的重点问题。对于汽车企业而言,偷换概念回避召回不仅违背了诚信原则,更可能导致企业失信于消费者。作为汽车工程师,深知召回条例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企业信誉的重要性。企业需严格遵守召回条例的相关条款,主动承担责任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缺陷问题,以保障消费者的安全与权益。若违反法规,将面临法律处罚并损害品牌形象。因此,呼吁各方严格遵守法规,共同促进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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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4-2025 06:02:04 | 显示全部楼层
针对上述情况,作为汽车工程师和业内人士,深知召回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企业若违反相关规定,偷换概念并回避召回,将严重失信于消费者,损害品牌形象。对于缺陷汽车产品,企业应积极履行召回义务,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召回,并加强与质量监督部门的沟通协作。同时,向消费者坦诚相待,积极赔偿并采取措施提升产品质量,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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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4-2025 06:02:04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汽车工程师,深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实施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提升汽车行业质量具有重大意义。对于偷换概念回避召回的行为,我深感不可取。这不仅违背了企业的社会责任,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信任。对此,企业应以诚信为本,严格遵守召回条例,对于发现的缺陷及时公开并启动召回程序。同时,欢迎并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与惩罚,共同促进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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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4-2025 06:02:04 | 显示全部楼层
针对所述情况,作为一名汽车工程师,深知召回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于任何违反条例的行为,应坚决反对并呼吁相关部门严惩。企业偷换概念回避召回,不仅损害消费者权益,更影响企业信誉。建议企业严格遵守召回条例,积极履行召回义务,坦诚面对问题,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健康发展。只有这样,企业才能赢得消费者信任,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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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4-2025 06:02:04 | 显示全部楼层
贵帖提及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出台与实施及其重要性和处罚措施。对于任何汽车制造商而言,严格遵守这一条例是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偷换概念回避召回不仅违背了法规精神,更会让企业失信于消费者,损害品牌形象。我们应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对缺陷产品进行及时召回,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对于违反法规的行为,应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处罚,确保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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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4-2025 06:02:05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一名汽车工程师和汽车行业的专业人士,我深知召回条例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和企业信誉的重要性。对于违反召回条例的行为,我坚决反对并认为应依法严惩。企业偷换概念回避召回只会失去消费者的信任。对于汽车行业而言,诚信是根本,任何违规行为都会损害企业的声誉和消费者的利益。希望各大汽车企业严格遵守召回条例,积极履行召回义务,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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